中共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 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以一月份工资为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在下一年度初重新核定。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第1类税类,个人所得税;第2类险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险;第3类“金”类,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等;第4类补贴类,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第5类费类,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第6类其他津补贴,包括政府补贴、教护龄补贴、独生子女费、婴幼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等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第7类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月奖励工资、年奖励工资等。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办法:应缴党费="{(岗位工作+薪级工资+结构工资+课时费)-(工资减少+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税)}×交纳比例"

事业编制外的在职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为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参照同等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条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月交纳党费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按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者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交纳要求的其他人员,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交纳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党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央组织部有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可作为补充条款另发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党委常委会审定,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