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和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体育大学党委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各基层党组织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师生、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照党员年人均不低于600元进行核定,其中,党员年人均400元拨至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管理使用,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统筹,纳入学校党委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适用范围为: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组织关系转接等产生的印刷费、服务费,党旗党徽配备等;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1天仅1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是指邀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三章 组织活动

第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

第九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必须经学校党委批准,且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四章 计划管理和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建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主题、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按预算编报的要求,报学校党委审核。

第十二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总支(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销党建活动经费,书记要对本单位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以及费用票据等进行严格把关和初审;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报销手续,有关票据由指定的经办人签字,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的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页、账簿,健全使用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把握好党建经费各项开支,每季度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党员大会上通报,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年年底向学校党委进行报告,接受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